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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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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光亮律师,男,汉族,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盐城市建湖县上冈镇人,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学院,现为北京市盈科(盐城)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路律师从事法律服务多年来,代理过大量各类诉讼、非诉讼案件,积累了丰富的法律理论知识和法律事务实践经验。娴熟的办案技巧,养成了严谨、认真、务实和干练的工作作风,形成了有自己独特风格的办案方式,多次受到司法行政机关的表彰。路律师深耕房产业务多年,成功案例颇丰。路律师擅长于重大、复杂刑事案件的辩护(既包含受贿、诈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等经济犯罪的辩护,也包含其它有影响的刑事案件的辩护),曾办理了“蒋xx贪污、受贿案”、“吉xx诈骗案”、“张x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等在当地有重大影响的刑事案件,其“蒋xx贪污、受贿案”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被法院采纳和肯定,蒋xx被释放,反响强烈。对债务追讨、婚姻家庭、人身损害赔偿、合同纠纷等民事法律领域也有独到见解。路光亮律师担任江苏万国科技有限公司、江苏亚电科技有限公司、江苏侨悦卫生用品有限公司等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对公司法律事务有全面的研究和深刻的把握。不仅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并与相关部门保持着良好的工作沟通关系。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努力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的工作理念,赢得了当事人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好评及信赖。

路光亮律师的服务宗旨: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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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质量出问题怎么解决?
  房屋质量是人们关心的民生问题,因为住房出现质量问题,容易发生事故,比如倒塌、脱落、塌陷、漏水侵蚀腐朽等而致人损伤或致物损害,那么,发现房子有质量问题怎么解决?接下来由小编为您解析这一相关方面问题,如果您还有什么其他问题的话,欢迎到本站相关专业的律师进行专业领域的问题解析。                                            一、住房有质量问题怎么办  1、住房有质量问题买受人可以参照当初的购房合同,按合同约定条款对照房屋出现的质量问题确定责任方,要求责任方依法进行损失赔偿;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实不合格的,买受人可以退房。  2、法律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七条 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据本法第五百八十二条至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承担违约责任。  二、验房时发现房屋质量有问题该怎么办  在验房收房的过程中,如果发现房屋有一些小的质量问题,可以让发展商及时补修。但如果出现以下八种情况,则购房人可以提出退房。  1、实测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误差绝对值超过3%。  2、开发商逾期交房构成根本违约,即逾期交房达到合同约定的退房日期。  3、开发商变更规划、设计影响房屋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的。  4、开发商预售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屋的(故意隐瞒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除外)。  5、开发商交付的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或房屋质量严重影响房屋正常使用的。  6、不能或不能按期办理产权过户的。  7、购房者贷款申请未批准,合同双方对付款方式不能协商一致的。  8、合同中约定的其它退房条件出现时。  在消费者进行购房期间不仅需要注意房子的合法来源和房子的装修是否到位,还需要对房子的质量安全问题进行全面了解。有必要的话,应当在购房交易中双方签署质量维修问题的合同,保证消费者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对于质量不过关的房屋应当进行严格管制。  案例:  一、基本案情  2006年5月,赵某(原告)购买海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位于海口市海甸岛沿江五西路北侧阳光海景D401房,并支付购房款252209元,该房当时是被告带装修出售的商品房,付完全部购房款后就可入住,用途为住宅。2009年12月份原告拿到房产证,原告购房入住几个月后发现所购房屋天花板和内墙有严重裂缝,外墙楼板严重渗水,存在安全隐患,原告曾多次要求被告修复裂缝,但被告经2007年和2008年两次修复,仍然得不到任何的效果,特别是2010年10月20日原告回海南过冬,打开房门时,眼前的一幕让其傻了眼,客厅天花板的墙体落了一大片,放在房屋客厅内的电话和家具均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损坏,天花板中间还出现一个大洞,大洞周围的墙体裂缝很大,随时有脱落的危险,若砸到人后果将不堪设想,屋内墙体也出现开裂,经原告找被告解决,但被告总以种种理由不给解决。  商品房房屋质量纠纷案  原告没有办法,自己找到了海口市一家有装修防水工程乙级资质的公司海口某装饰防水工程公司,该公司经上门了解工程质量概况,并请专门机构进行实地检测,认为:1、室内天花水泥沙浆不达标,导致脱落;2、墙面涂料有裂缝;3、屋顶有裂缝,原防水材料老化不达标导致漏水。原告认为,所购买的商品房经被告派人两次修补后仍出现天花板脱落,墙面裂缝,导致漏水和安全隐患,且直到现在被告还没有为原告解决问题,原告对被告已失去信心和耐心,且因原告现在急需入住该房屋,为防范安全风险,已请海口某装饰防水工程公司对其房屋进行维修,根据该公司的工程报价单,修补费用总计29323元,此费用原告已预付,同时在一个月的装修期间,原告在外租房居住,花费了800元房租,作为开发商和承建人的被告,对此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故原告请求法院判决: 1、判令被告承担房屋修补的全部费用总计29323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一个月租金800元;3、案件的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从上述内容分析可以知道,住房有质量问题买受人可以参照当初的购房合同,按合同约定条款对照房屋出现的质量问题确定责任方,要求责任方依法进行损失赔偿;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实不合格的,买受人可以退房。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有什么问题,您可以找相关律师帮忙处理,以上就是相关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大家。

房屋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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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的分类,以及最长期限是多久
  房屋租赁的分类可以根据租赁房屋的性质、用途、期限、租金的计算和支付方式,以及承租人的国籍进行划分,总共可以分为5类。另外,租赁的最长期限是二十年。  一、房屋租赁的分类  房屋租赁的分类标准如下:  (一)根据租赁房屋的性质不同可分为公房租赁和私房租赁,也可分为保障性、福利性租赁和市场性租赁。公房租赁又可分为房管部门管的直管公房租赁和企事业单位自管的系统公房租赁。  (二)根据租赁房屋的用途不同,可分为居住物业、商业物业、办公楼及工业物业等租赁。  (三)按照房屋的租赁期限不同,又可分为定期租赁、不定期租赁和阶段式租赁。定期租赁是指有确定期限的租赁,租期满即租赁终止。出租人无须作提前通知,承租人到期必须归还租用的物业。目前我国一般商品房的租赁都属于此种情况。不定期租赁是指租赁双方没有约定租期,出租人可随时要求收回房屋。我国的公房出租就属于这种情况,但在收回房屋上会要求国家作出另外安排居住的要求。阶段式租赁是指双方虽然确定了某个期限,但又约定,双方如没有提前通知终止的情况下可自动续约相同一个时期的一种租赁方式,这种情况也经常出现在一些商品房的租赁中。  (四)按照租金的计算和支付方式不同可以分成毛租约、纯租约以及百分比租约。  (五)按承租人的国籍不同将租赁分为国内租赁和涉外租赁。  二、房屋租赁的最长期限是多久  房屋租赁的最长期限是二十年。租赁期限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找法网在这提醒大家,要注意了,前面所讲的二十年是指当事人每次签订的租赁合同所约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并非指数次签订租赁合同或者数份租赁合同的总租赁期限不能超过二十年。  三、可以单方解除房屋租赁协议吗  可以单方解除房屋租赁协议,但必须是法律规定的可以解除的情形才可以。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合同的解除分为协议解除和法定解除:  在协议解除的情况下,当事人双方必须都同意解除合同,才能导致合同被解除。  在法定解除的情况下,只要发生了法律规定的情况,那么当事人就可以不经另一方同意,直接解除合同。

工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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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合同纠纷应该怎么处理?
  施工团队在正式施工入场前,需要签订建筑施工合同,这样可以更好的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但如果产生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一定要及时处理,那么建筑施工合同纠纷应该怎么处理?  一、建筑施工合同纠纷应该怎么处理?  建筑施工合同纠纷的处理:  (一)和解或调解。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争议时,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和解,或者通过第三者进行调解。  (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当事人如果不愿意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功,可以根据达成的仲裁协议,将合同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  (三)诉讼。如果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当事人没有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发生争议后也没有达成书面的仲裁协议,或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无效,合同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包括涉外合同的当事人,都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建设施工合同定义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指发包方(建设单位)和承包方(施工人)为完成商定的施工工程,明确相互权利、义务的协议。依照施工合同,施工单位应完成建设单位交给的施工任务,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定提供必要条件并支付工程价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施工,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是建设工程的主要合同,同时也是工程建设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的主要依据。施工合同的当事人是发包方和承包方,双方是平等的民事主体。  三、工程合同纠纷起诉状范文  原告:××设施工程有限公司,联系地址:---,法人代表----,职务总经理。  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联系地址:---,----。  案由: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剩余材料款工程款以及迟延付款滞纳金合计676494元;(具体见赔偿清单)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发包人---------------------------双方约定如被告逾期不付款,按照合同总价2%支付违约金。后来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原告又应被告要求原告增加了部分工程项目。以上工程原告已经在约定期限内完成,此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但被告一直拖延支付。  原告认为,在本案中自己已经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应支付全部款项,被告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全部款项,没有全面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属严重的违约行为。虽然原告本着和解的精神,多次找被告要求协商解决,但由于被告毫无诚意,双方无法就付款事项达成一致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用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原告为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求贵院在依法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判如所请。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年 月 日

工程劳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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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分包的形式是怎么样的
  劳务的种类和方式不是单一的,企业可以根据用工的需要可以自己招工,也可以选择劳务分包,目的都是为了完成任务。劳务分包在现实的工作中是很常见的,很多企业都选择了劳务分包,以达到降低企业运营成本的目的。那么您知道劳务分包的形式是怎么样的?  一、劳务分包的形式是怎么样的  (一)自带劳务  自带劳务承包。指企业内部正式职工经过企业培训考核合格成为工长,劳务人员原则上由工长招募,人员的住宿、饮食、交通等由企业统一管理,工资由企业监督工长发放或由工长编制工资发放表由企业直接发放。  (二)零散劳务  零散的劳务承包。指企业临时用工,往往是为了一个工程项目而临时招用工人。  (三)成建制劳务  成建制的劳务分包。指以企业的形态从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处分项、分部或单位工程地承包劳务作业。  二、劳务分包可以起诉发包人吗  劳务分包可以起诉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发包人。劳务分包指施工单位或者专业分包单位(均可作为劳务作业的发包人)将其承包工程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单位完成的活动。  三、劳务分包是违法分包吗  不是,允许分包的工程范围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分包的工程不得超过总工程量的30%。逾越底线均认定为违法分包。凡再次分包也被认定为违法分包。《建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工程款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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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防范施工合同工程款纠纷的有
  在工程建设施工过程中,不管是劳动者与承包人之间还是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往往都会产生相应的纠纷,那么你知道可以防范施工合同工程款纠纷的有什么吗?  一、可以防范施工合同工程款纠纷的有  “工程款纠纷”是指建设工程的工程价款纠纷,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也包括房屋装修工程。建设工程中的工程款纠纷系长期困扰建设工程承包方的疑难问题,也是司法实践中常见的棘手纠纷。由于近年国家加大对清理拖欠民工工资的力度,甚至有些地方出台了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筑企业逐出建设工程承包市场的规定,这对于建设工程承包企业的正常经营及生存都带来极大的风险,因此,建设工程承包企业在除了需要解决历史拖欠问题外,更应当建立起一套预防新欠的长效机制。  笔者现依据最近两年来出台的一些有关解决工程款拖欠问题的规章、司法解释并结合自己的执业经验,为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提供一些防范及解决纠纷的对策以供借鉴。  一、工程款纠纷的类型  工程款纠纷主要有以下类型  1、发包方拖欠工程款违约纠纷  这种违约纠纷的特点是,工程款是可以确定的,故这种纠纷法律比较简单。这类纠纷形成的主要原因发包方没有任何正当理由违约拖欠,主要表现为的发包方无力支付工程款;发包方有支付能力无故拖欠工程款。  2、关于总包、分包问题引起的工程款纠纷  这种纠纷法律关系较为复杂。这种纠纷主要表现为承包方分包在程序上有瑕疵,发包方事后不予承认分包合同的合法性,从而引起的纠纷。  3、竣工结算报告争议引发的工程款纠纷  这种纠纷主要表现为:承包方制作结算文件递交发包方,未取得递交结算文件的证据,发包方不予答复且事后不承认收到;承包方制作结算文件递交发包方,发包方不予答复;承包方制作结算文件递交发包方,发包方不予认可而引发的工程款结算纠纷。  4、建筑材料品质之争引起的工程款纠纷  这种表现纠纷主要表现为:建设工程招投标时对工程主要建筑材料品质有所要求或承诺,但由于建筑材料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有时使得承包方转而采用合同外的其他建材,引起结算纠纷。  5、质保金纠纷  该类纠纷主要表现为建设工程竣工后出现维修事项,承包人在保修期内履行了维修义务但无法直接取得证据,发包方事后不予承认维修事实以承包方未尽保修义务为由拒不支付工程款引发了纠纷。  6、合同瑕疵引发的工程款纠纷  合同瑕疵引发的工程款纠纷主要表现为: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引发合同无效纠纷。  7、包含工期延误的工程款纠纷  这类纠纷较为复杂。纠纷主要表现为发包方未能提供合格的施工进场条件、中途擅改设计、未按工程进度支付进度款、建设工程材料不能及时供应从而造成停工、窝工、恶劣天气等原因承包方要求顺延工期未经有效确认,工程竣工后在结算方面发包方要求承包方承担工期延误责任,往往使案件变得较为复杂。  二、工程款纠纷风险的防范  总的来讲,要防范工程款纠纷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慎重选择合作伙伴。随着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一些承包企业很难揽到工程,所以对工程项目格外珍惜,这容易形成一种志在必得的心理,这种心里促使对合作伙伴诚信度考察的忽视,则往往落得干了活拿不到钱的结局。慎重选择合作伙伴是非常重要的,合作伙伴的资信能力对承包企业的权利实现是至关重要的,故必须对合作伙伴的情况要有所了解,主要包括合作伙伴的股东构成,企业信誉如何,有无违约记录,对外负债,主要固定资产现状如何,项目资金的来源、到位及监管情况等等。  2、审查建设手续。有些建设工程项目未经有关部门审批或者建设方的建设意图超越审批范围,如果承包方不问青红皂白匆忙承建此工程很可能陷于困境,为以后索要工程款造成障碍。例如,规划部门规划建五层,而发包方却想建到五层以上,这样,如果承包方按发包方意图建设,建设过程中很可能遭到规划部门勒令停工,承包方势必进入僵局。再如,规划部门规划建五层,这样,如果承包方按发包方意图把楼建设到五层以上,事后,该工程被城建规划部门勒令拆除,承包方主张五层以上部分的工程款就有了难度。  3、请专业人员把好合同关。合同是承包方实现权利的最重要的凭证,合同是否规范、表达是否准确、严密、详细对承包人来讲十分关键。有的人常常认为施工合同都是格式文本,没有什么可以发挥的。其实,这种认识是不正确的,建设部推荐的格式文本是为了双方订立合同方便、规范,但格式合同里是很多可以选择的条款,并且有些是空白条款待当事人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填写。签订合同时一定要特别注意把工程款的支付方式、支付期限及违约责任约定清楚。  4、完善施工手续。相当一部分工程款纠纷的承包方由于手续不完善,无法取得证据,给对方可乘之机。这种情况下处理纠纷就很被动。故施工过程中,手续一定要完备。比如,工程图纸设计的更改、选材的变更、施工项目的增加等变签单一定要有对方施工代表、监理的签字。  以上是从防患于未然角度将怎样预防纠纷,接下来谈一谈如何解决工程款纠纷。  三、工程款纠纷的解决对策  工程款纠纷的解决,总的来说,从解决途径来讲,首先应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活仲裁解决。要解决工程款纠纷从实体上讲,要对症下药就是根据纠纷的不同类型,采取不同的解决方法。下面笔者针对工程款纠纷不同类型,举例谈一下纠纷的解决。  1、发包方拖欠工程款违约纠纷的解决对策  这类纠纷中,发包方往往是摆出一副死猪不怕开水烫的架子,反正是没钱,随便你折腾。对这类的发包方,如果真是查不到其他财产,那么只好对所建工程下手:第一种办法,双方协商把工程项目折成工程款变更到承包方名下。笔者曾操作一起这种案子,合同约定工程承包方垫资建设至五层发包方才开始支付的进度款。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方把工程建设到了五层,发包方出现因其他纠纷导致资金困难无法支付进度款,经调查,该发包方确实难以日后结算,最后经双方协商,把已经建成的五层和包括土地使用权等其他关联财产作价7000万,由承包方买下该在建项目继续建设,承包方变成了开发商。这确实是无奈之举。第二种办法,利用优先受偿权规则,将项目拍卖受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16号】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2、竣工结算报告争议引发的工程款纠纷对策  工程竣工结算分为单位工程竣工结算、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和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建设工程领域一般倾向于采用格式化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这些格式合同中一般都包含决算异议期限,即发包方收到承包方决算报告后在10天内必须提出意见,逾期无答复视为同意。但实际情况往往使得发包方不可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反应。有时发包方资金没有调动到位,为了扣押决算书拖延支付时间,往往通过非授权职员收件,最后收件人自己承认未能转交授权人员,自然也无法反应。而承包方认为发包方收到决算书后,在约定时间内未提出意见,根据合同规定,决算书已经生效,要求立即结算付款,而发包方则以授权人员未收到决算书,或者审核需要时间或声称已经聘请中介机构进行核算相抗辩。对此,笔者建议将结算文件用特快专递向发包方项目负责人邮寄并公证该过程。值得注意的是,需要给发包方一个合理的审查时间。  财建[2004]369号《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规定可做参考:单项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发包人应按以下规定时限进行核对(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结算报告金额 审查时间  500万元以下 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20天  500万元-2000万元 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30天  2000万元-5000万元 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45天  5000万元以上 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60天  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规定或合同约定期限内,对结算报告及资料没有提出意见,则视同认可。  竣工结算报告如果得到确认,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支付工程竣工结算款。发包人应在收到申请后15天内支付结算款,到期没有支付的应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如达成延期支付协议,承包人应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如未达成延期支付协议,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商将该工程折价,或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3、质保金纠纷对策  建设工程竣工移交后,承包人按照合同要求应在一年内进行保修。为了保证承包方履行保修义务,发包方一般在合同中约定工程款支付95%工程款后,余下5%工程款留待一年保修期满后再行支付。笔者代理过的一起纠纷就是起因于承包人在保修期内履行了维修义务但无法直接举证(没有维修双方认可签字单,后发包方又委托他人进行了维修)而导致被动,后经律师积极收集其他证据迫使发包方接受了几乎全额返还的调解方案。实践中,发包人常以工程质量问题扣押最后5%尾款而承包人则无可奈何。对此,根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规定,发包人对工程质量有异议,已竣工验收或已竣工未验收但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其质量争议按该工程保修合同执行;已竣工未验收且未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以及停工、停建工程的质量争议,应当就有争议部分的竣工结算暂缓办理,双方可就有争议的工程委托有资质的检测鉴定机构进行检测,根据检测结果确定解决方案,或按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处理决定执行,其余部分的竣工结算依照约定办理。只要承包人切实履行了维修义务并做好证据保全工作,完全可以通过仲裁或诉讼争取权益。  二、工程合同欠款纠纷管辖怎么确定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的规定中的“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是指所有权确认、买卖、互易、赠与、租赁、征用拆迁、侵权损害等案件标的物与不动产有直接联系的诉讼案件。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其所完成的工作成果虽然构成不动产,但该类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与不动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之间有着本质区别,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将不动产纠纷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规列为两类不同的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欠款纠纷案件管辖的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也即表明对该类合同纠纷的处理,并未纳入专属管辖的范畴。因此,此类纠纷应当按照一般合同纠纷的法律规定来确定管辖,即被告住所地与施工行为地法院均有管辖权。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也应由被告住所地或施工行为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建筑合同施工工程款纠纷怎么解决  (一)以双方合意为首要标准合理确定工程量  实践中,以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工地代表形成的签证体现而来的工程量清单,反映了发包方和承包方就实际施工工程量相互确认的合意结论,在工程量的确认,乃至之后的工程价款认定中发挥作用,应作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工程量认定的首要依据。  由于工程量清单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格式文本中属于必备组成部分,结合施工合同对施工进程的相应约定,可以认定:对工程量的种类、范围和计算方法,按照施工合同的明确约定进行计算和确认应作为司法实践中的主要标准。  在此基础上,由于承包人在设计范围外超额施工或由于自身原因导致返工而增加工程量的情形较少,也不易引起争议,绝大多数的工程量变化争议是源自设计变更的缘故,对双方在施工过程中就设计变更事项形成的补充协议、会议纪要、工程变更单、工程对账签证等书面资料,在质证无疑后,也应作为结算工程量进而核算工程价款的补充依据。  在举证责任的分担问题上,若发包人认为承包人实际施工的工程量少于合同或者合同附件中列明的工程量清单数量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若承包人认为其实际施工的工程量多于合同或合同附件中列明的工程量清单数量的,也应当举证证明其根据发包人变更设计导致工程量增加的证据,否则应视为其自身超越工程设计范围施工或施工质量不合格导致返工而造成的工程量变化。  这里应注意的是,如承包人缺乏上述变更书面资料但能够提供双方往来函件、记录等证据,证明其增加的工程量出于发包人要求和同意认可的,也应支持其如数计算工程量的要求。  (二)以工程量清单计价为主定额计价为辅确认工程价款  工程造价的核算依据,向来是发包方和承包方在司法纠纷中争执不下的矛盾焦点,实践中存在定额计价和工程量计价两种标准。  所谓定额计价,是我国建国后沿用前苏联的计划经济体制做法,以定额为基础确定工程造价。工程造价人员根据施工设计图纸计算工程量,然后套取定额单价得出直接费用,再结合定额取费费率得出工程造价。  2001年建设部发布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3条规定,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在政府宏观调控下,由市场竞争形成;第12条规定,合同价可以固定价可调价和成本加酬金的方式。  因此,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款纠纷中,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式有约定的,应首先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同理,承包方因项目调整设计变更要求增加工程造价的,如果要求调整的项目在原工程总报价说明范围以外而施工中确已发生的,对其诉请应予支持,具体价款仍应首先由双方协商确定。  在双方不能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可参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当时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但应注意的是,建设施工合同明确约定工程款实行包干的,包干范围内的工程款一次包定,当事人要求变更的,不应支持。  最后,在工程质量验收不合格的情况下,即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工程价款的结算问题也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3条的规定处理:在修复后验收合格的,承包人应承担修复费用;验收仍不合格,发包人不仅可以拒绝领受该工程,还可以不支付工程价款。这也是符合《合同法》中关于一般承揽合同的原则规定。  (三)以法定利率为限,以约定为主计算工程款利息  《建筑法》第18条规定,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合同法》的第283条也有相应的规定,明确了支付工程款是发包方的主要义务。其附随义务即为在无故未能按期足额支付工程款时承担由此产生的利息。  此处利息的性质属于法定孽息,其计算标准不得超出国家法定利率,具体为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实践中绝大多数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采用了建设部的格式样本,故就发包人拖延支付的工程款应在法定利率范围内,按双方约定计付标准计算延期履行利息。  要注意,工程欠款利息和承包方垫资利息同样在约定不明的条件下应加以不同处理。其缘由在于:承包方的垫资在理论上是以达到承接工程为目的而作出的自愿行为,在与发包方未就垫资利息的计算作出明确约定的前提下,如司法机关片面支持承包方要求返还垫资利息的主张,则无疑相对加重了发包方的支付负担。  实践中利息的起算时间,合同法理论自发生工程欠款事实之日起即应起算欠款利息。但由于建设工程施工的特殊性,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多约定按照建设工程施工的形象进度支付工程款,而实际施工中又常出现资料不完善、工期顺延或设计变更等因素,造成无法确定确切的付款时间节点,绝大多数施工合同在履行中难以按照原合同约定确定实际付款时间。  故而,在双方未明确约定支付工程价款时间或约定不明时,司法实务需要事先明确若干大体公平的时间点来确定拖欠工程款的利息起算点。  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以工程是否实际交付为区分,规定了工程实际交付之日为应付款时间;建设工程未交付,但承包人已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合同约定时间内提交了竣工结算文件,发包人在合同约定时间或合理的审价期限内(一般为28天)不予答复的,视为发包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以承包人提交该结算文件之日为应付款时间。  至于工程价款未结算工程也未交付的,因结算条件尚未成就,应按权利人向司法机关正式主张权利即一审原告起诉日期作为应付款时间。  (四)几种特殊情况下工程价款的确定标准  1、发包人逾期不答复承包人的竣工结算文件,按竣工结算文件确定工程价款。  考虑到司法实践中大量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争议最大的是工程价款的结算问题,而其中多数集中于结算依据的认定问题上,而建设部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格式文本中对工程竣工结算的条款约定了相应的期限和程序等条件,因此,结合合同文本约定应认定当这些条件具备时即可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按上述格式文本合同的要求,竣工结算的流程为:  (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通知经办银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  (3)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按照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4)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  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进一步确认了承包人在发包人收悉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时间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按双方约定处理,即承包人可直接依据该竣工结算文件主张工程价款。  应注意的是,由于司法解释在这种特定情况下推定了发包人应承担的义务,故此对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的程序要求应严格把握。  承包人必须书面递交竣工结算文件,且不能适用留置方式;发包人方的接收人员除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外,必须限定在其内部具有收发职权的部门或负责人,由其签收或盖章。  此手续将在诉讼中作为承包方举证证明发包人已经有效接受该文件的基本证据。同时,对发包人来说,若不能在约定的期限内对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全面审核认可,也必须在该期限内就其对报告内容的异议部门书面通知承包人,以回避不必要的风险。  2、双方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签订的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根据中标合同确定工程价款。  在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建设的工程项目中,发包方和承包方在订立合同方面的自由权利受到《招标投标》的明确限定。双方当事人无论是出于发包方强迫、承包方要挟或串通一致,凡对同一建设工程的工程质量,工程期限以及包括垫资款在内的工程价款等核心问题在中标合同之外另行签订一份实际遵照执行的施工合同的,均应予以纠正,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按照中标合同的约定核算工程价款。  应注意,凡对施工合同中的工程质量工程期限和工程价款这三项实质性内容作出变更的,只要确实属于双方协商一致,不侵犯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的,均应予以承认;同样,出于设计变更,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双方经协商一致对工程质量工程期限和工程价款的在先约定作出适当合理变更的,也不应认定为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  3、双方约定按照固定价款结算的,从其约定。  这也即是行业习惯中俗称的“包死价”“一口价”。施工合同中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款的,一般是指施工图预算包干,即以经审查后的施工图总概算或者综合预算为准,有的是以固定总价格包干或者以平方米包干等方式。  此类方式均可不通过中介机构的鉴定或评估即可确定总价款。若实际施工中未发生合同修改或变更等情况导致工程量发生变化的,则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包干总价款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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